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 慶昌區民活動中心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民政課
聯絡人:劉小姐
電話:25975323#616
電郵:tt_795@gov.taipei
傳真:25867753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7號4樓
週一至週日09:00-22:00
一、基本費:使用收費單位時段以4小時計算,每天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夜間6時至10時為1單位時段。使用未滿1單位時段者,如使用時數可得確定者,依其實際使用時數比例收費;如使用時數不確定者,則以1單位時段計算。
(一)一般租借350元。
(二)長期租借245元(每週定期定時使用連續達3個月以上者,基本費以長期租用之價金收費)
二、水電費:
(一)不使用冷氣:100元。
(二)使用冷氣:350元。
三、保證金:4000元(申請人使用後,經本所認定設備無遭受損壞時,保證金應全數無息退還。如有損壞公物或預繳清潔費不足支付實際清潔費用時,即於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額或不足之清潔費差額)
四、代辦清潔費:2400元(申請之使用用途易致場地髒亂者,應於核准後預繳清潔費委託代辦清潔工作。)
性質:靜態會議活動
容納人數:30
坪數:41
場地設備:冷氣1台 椅凳10張 長桌4張 明鏡 有設置無障礙廁所
(一) 一般申請:
申請人應於使用10日前,以臨櫃、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市民服務大平台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定後3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完竣,始得使用。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而未及於10日前申辦,經本所同意者,不受前次10日期限之限制。
(二) 長期租用申請:
1. 公告開放申請登記時間:
(1) 每年5月第1週受理當年7至12月之申請;倘須公開抽籤則於同月最後1個星期五辦理。
(2) 每年11月第1週受理次年1至6月之申請;倘須公開抽籤則於同月最後1個星期五辦理。
2. 使用時段如有2名以上申請者,由本所先協調申請人使用其他場地,協調不成立時,則辦理公開抽籤。
(三) 使用場地及辦理各項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使用設備器材,除本所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或照價賠償。
2. 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本所同意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本所許可,不得使用漿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3. 場地不提供保管及放置私人物品,儲物櫃不得私自上鎖,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本所不負保管之責。若放置私人物品,本所得張貼公告7日後,視為廢棄物處理。
4. 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如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所許可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5. 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
6. 不得有妨害公務或有故意破壞公物之行為。
7.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8. 為維護周邊民眾居家生活品質,請於使用時注意音量,以免影響環境安寧。其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之相關規定。
9. 為尊重智慧財產權,如使用音樂或影片等智慧財產權,應取得使用及播放合法授權。
10. 為維護用電及消防安全,場地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瓦斯等危害設備。
11. 為推動垃圾減量、節能減碳及保護環境,場地避免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四) 違反前款規定者,申請人應依法負其責任,如致本所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另本所將列為未來是否同意申請使用之參考。

附件
可達公車及站牌名
223 、 246 、 302 、 250 、 601 啟聰學校站

應備證件
1.申請書1份
2.身分證明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書影本
3.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請至本所親洽民政課櫃台繳費後始得使用場地。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2:30、13:30―17:30(國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