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身分證正本。2.委任辦理:
(2)原登記之印鑑章。
(3)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入國證明文件正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1)受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3.法定代理人辦理:
(2)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章。
(3)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委任書或授權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印鑑證明請領份數及使用目的。如因未曾登記過印鑑章、原登記印鑑章已失效、原印鑑章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章,需同時辦理印鑑登記或變更者,請參考「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項目)。
(1)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4.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當事人原登記之印鑑章。
(4)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同意書正本(委任書或同意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印鑑證明請領份數及使用目的。如未曾登記過印鑑章或原登記印鑑章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章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章,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2.其他申請印鑑證明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