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

1.當事人親自辦理:
(1)國民身分證正本。
(2)印鑑章。
(3)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入國證明文件正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委任辦理:
(1)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提憑文件皆須正本。委任書或授權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印鑑證明請領份數及使用目的。如未曾登記過印鑑章或原登記印鑑章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章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章,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
A.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B.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C.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D.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E.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F.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G.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H.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I.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2)受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委任人印鑑章。
(4)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法定代理人辦理:
(1)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當事人印鑑章。
(4)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正本或同意書正本(委任書或同意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印鑑證明請領份數及使用目的。如未曾登記過印鑑章或原登記印鑑章已失效,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登記;如原印鑑章已遺失或需更換印鑑章,請註明同時辦理印鑑變更)。
4.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5.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每次規費20元。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網路預約)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0.125日(1小時)
2.網路申辦:
□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2日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設籍於臺北市者,至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2.設籍於臺北市戶籍遷出國外者,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至本市任一戶所辦理;受委任人於當事人最後戶籍地戶所辦理。
相關資訊: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電話、傳真、地址

1.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2.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3.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
4.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5.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6.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7.其他申請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相關規定,請參閱「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或洽詢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8.依申請案件種類不同,所需檢附文件亦不同,爰若以網路預約方式申請,受理機關將再聯繫確認案件具體情形,並約定送件時間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