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事務所設立及異動(設立、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及登記證遺失毀損補發)

一、設立及遷址:
1.申請書1份
2.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設立地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4.負責公共衛生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登記證用)
5.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場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公共衛生師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7.承接事務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紀錄及報告轉讓證明文書

二、停業、復業及歇業:
1.申請書1份
2.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負責人身分證(委託辦理者需檢附委託人身份證)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4.繳還登記證正本(停、復業者,註明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5.所屬公共衛生師,請依公共衛生師停、復、歇業流程辦理登記
6.承接事務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紀錄及報告轉讓證明文書
7.掛號回郵信封1只(請貼足郵資,自取者免備)

三、變更登記:
1.申請書1份
2.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4.負責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5.負責公共衛生師執照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繳還登記證正本

四、遺失(毀損)補發:
1.申請書1份
2.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1份
4.負責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5.負責公共衛生師執照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原損壞登記證繳回(遺失者附上切結書1份)
7.最近3個月內之1吋或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 □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 一般申辦(非網路):5日
2.網路申辦:5日
□全程式
■非全程式
3. 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 須層轉核釋:無

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衛生稽查科:
衛生稽查科電話傳真地址
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行政區:松山、內湖、南港)02-2756464802-27565371105212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692號3樓之1
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行政區:中正、萬華、文山)02-2322323502-23911340100056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24號4樓
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行政區:中山、大同)02-2501101902-25054044104257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
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行政區:士林、北投)02-2881370102-28837355111013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
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行政區:大安、信義)02-2732160102-27388516106034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15號1樓

2.臺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衛生局櫃檯(臨櫃申辦)
電話:1999 (外縣市請撥 02-27208889) 轉253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

1.登記證規費:新臺幣1,000元。
2.歇業者,原址市招請自行拆除後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
3.復業準用於設立規定辦理,實地勘查需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