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立及遷址: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設立地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4. 負責公共衛生師資格證明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影本1份及最近3個月內之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黏貼於登記證用)
5. 公共衛生師事務所預定場址之所有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 公共衛生師請依執業登記流程辦理執業
7. 承接事務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紀錄及報告轉讓證明文書
二、停業、復業及歇業: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負責人身分證(委託辦理者需檢附委託人身份證)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4. 繳還登記證正本(停、復業者,註明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5. 所屬公共衛生師,請依公共衛生師停、復、歇業流程辦理登記
6. 承接事務所者請檢附市招或紀錄及報告轉讓證明文書
7. 掛號回郵信封1只(請貼足郵資,自取者免備)
三、變更登記: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4. 負責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5. 負責公共衛生師執照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 繳還登記證正本
四、遺失(毀損)補發:
1. 申請書1份
2.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3.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1份
4. 負責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5. 負責公共衛生師執照正本(驗畢後發還)及影本1份
6. 原損壞登記證繳回(遺失者附上切結書1份)
7. 最近3個月內之1吋或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