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展延、登記證書申請、登記事項變更、停止與恢復營運

1.設置許可及展延
(1)申請書。
(2)民間機構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收容處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之文件影本。
(4)收容處所專任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曾接受動物福利相關訓練24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5)設置地點土地登記謄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6)設置地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7)設置地點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8)收容處所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9)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但建築物為新建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免附。
(10)收容處所之設施說明書。
(11)飼養管理規畫書及營運管理規畫書。
(12)獸醫診療機構協助醫療照顧同意書。
(13)因停止營運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收容動物時之安置規畫書。
(14)原登記證書。(申請設置許可者免附)
2.登記證書申請
(1)勘驗申請書
(2)設置許可證。
3.登記事項變更
(1)申請書。
(2)民間機構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收容處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之文件影本。
(4)飼養管理規畫書及營運管理規畫書。
(5)獸醫診療機構協助醫療照顧同意書。(申請人或負責人更名或異動者免附)
(6)因停止營運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收容動物時之安置規畫書。
(7)原登記證書。
4.停止與恢復營運
(1)停止營運或恢復營運報告書。
(2)動物安置說明書(申請恢復營運者免附)。
(3)登記證書(暫時停止營運或恢復營運者免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1)一般案件:30日(2)特殊案件:60日
2.網路申辦:(1)一般案件:30日(2)特殊案件:60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
電話:02-87913254
傳真:02-27913867
地址:114044臺北市內湖區安美街191號

1.需擇期現場勘驗。
2.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物登記謄本及使用執照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處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3.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動物收容組收。
4.特殊案件:涉及2次以上會勘,或跨機關協助審查等內容繁複者,處理時限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