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置許可及展延
(1)申請書。
(2)民間機構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收容處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之文件影本。
(4)收容處所專任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曾接受動物福利相關訓練24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5)設置地點土地登記謄本。
(6)設置地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7)設置地點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8)收容處所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9)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但建築物為新建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免附。
(10)收容處所之設施說明書。
(11)飼養管理規畫書及營運管理規畫書。
(12)獸醫診療機構協助醫療照顧同意書。
(13)因停止營運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收容動物時之安置規畫書。
(14)原登記證書。(申請設置許可者免附)
2.登記證書申請
(1)勘驗申請書
(2)設置許可證。
3.登記事項變更
(1)申請書。
(2)民間機構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收容處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之文件影本。
(4)飼養管理規畫書及營運管理規畫書。
(5)獸醫診療機構協助醫療照顧同意書。(申請人或負責人更名或異動者免附)
(6)因停止營運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收容動物時之安置規畫書。
(7)原登記證書。
4.停止與恢復營運
(1)停止營運或恢復營運報告書。
(2)動物安置說明書(申請恢復營運者免附)。
(3)登記證書(暫時停止營運或恢復營運者免附)。
5.補助申請
(1)申請書。
(2)收容處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之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