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置許可及展延
(1)申請書。
(2)民間機構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收容處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之文件影本。
(4)收容處所專任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曾接受動物福利相關訓練24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影本。
(5)設置地點土地登記謄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6)設置地點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
(7)設置地點土地或建築物非屬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8)收容處所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9)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機關得以政府資料庫查詢者免附)。但建築物為新建且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免附。
(10)收容處所之設施說明書。
(11)飼養管理規畫書及營運管理規畫書。
(12)獸醫診療機構協助醫療照顧同意書。
(13)因停止營運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收容動物時之安置規畫書。
(14)原登記證書。(申請設置許可者免附)
2.登記證書申請
(1)勘驗申請書
(2)設置許可證。
3.登記事項變更
(1)申請書。
(2)民間機構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3)收容處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證明其為申請人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人之文件影本。
(4)飼養管理規畫書及營運管理規畫書。
(5)獸醫診療機構協助醫療照顧同意書。(申請人或負責人更名或異動者免附)
(6)因停止營運或有其他事由無法繼續收容動物時之安置規畫書。
(7)原登記證書。
4.停止與恢復營運
(1)停止營運或恢復營運報告書。
(2)動物安置說明書(申請恢復營運者免附)。
(3)登記證書(暫時停止營運或恢復營運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