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

以本局官網公告收件時間為準,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十一月十日前執行完畢,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原則。
本市公告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及相關列冊追蹤之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1.申請人資格:
(1)第一類:本市公告登錄及列冊追蹤之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者/保存團體。
(2)第二類:其他個人及團體:被維護之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者/保存團體、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 第一類:身分證或立案登記、公告、列冊通知函等證明影本。
  第二類:如係合作執行,除上述證件外,並應檢附合作同意文件影本。
(3)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
(4)申請企劃書。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編列頁碼、影印,一式十五份,以本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於申請收件截止日(郵局郵戳為憑)前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4樓東北區藝術發展科(請於封面註明申請「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補助」)。如為專人送達(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至本局秘書室簽收。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提出異議。

申請書、計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不受理其申請。

網路繳款:
□pay.taipei行動支付□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90日
2.網路申辦:90日□全程式 █非全程式 □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 無

文化局藝術發展科
承辦人:李小姐
電話:02-27208889轉3541
傳真:02-27252676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

1.以上文件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缮打、影印,一式15份,以本申請書為封面左側簡易裝訂成冊,請詳參本局補助「臺北市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申請須知」。
2.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還。
3.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