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資格:
(1)第一類:本市公告登錄及列冊追蹤之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者/保存團體。
(2)第二類:其他個人及團體:被維護之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者/保存團體、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2.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 第一類:身分證或立案登記、公告、列冊通知函等證明影本。
第二類:如係合作執行,除上述證件外,並應檢附合作同意文件影本。
(3)申請人過去實績說明。
(4)申請企劃書。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6)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