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再次申請補助之重要參考,或撤銷、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未依本須知各點辦理。
2.違反契約規定。
3.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4.計畫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5.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6.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二)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 受補助案遭撤銷或廢止者,由本局列入紀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