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計畫

非受理期間 (受理時間2023/11/10至2023/12/10)

以本局官網公告收件時間為準,原則為每年度十一月十日至十二月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限次年度一月一日以後之計畫,並於次年度十一月十日前執行完畢,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原則。
本市公告登錄之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者或保存團體,及相關列冊追蹤之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包含辦理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之保存者或保存團體與文化資產之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等有關之保存紀錄、傳習計畫、調查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推廣等計畫。
(一)重要性。
(二)急迫性。
(三)完整性。
(四)可行性。
(五)其他。

(一)營利事業團體:所提補助計畫之60%。
(二)藝文或公益團體:所提補助計畫之80%。
(三)私人:所提補助計畫之90%。
(四)經審議委員會決議提高補助上限者不在此限。

(一) 由「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 評審委員於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受補助者應確實履行: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三) 企劃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如屬重
大變更,應經原評審委員會之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一) 受補助者應無償提供受補助計畫所得之影音資料、紀錄或一定數量之出版品(契約中另訂),供本市作公益活動及納
入本局收藏等公益之用。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本局得無限期做為教育文化推廣之非
營利之使用。
(二) 獲補助計畫應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贊助單位或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等機關識別圖樣。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
圖樣由本局定之,若有無法依本規定執行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向本局說明並取得本局同意,始得以例外情形辦理。
(三) 獲補助計畫應依預算法62-1條於各項對外文宣品標示「廣告」字樣。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一個月內,或於契約期限內提交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本局補助經費結報明細表、原始憑證)及其電子檔(需含同報告書內容之各種格式檔案,如word、PDF、cad檔或其他可讀寫檔、照片及影音資料原始檔等),以及著作權授權書正本一份送本局辦理結案事宜。
(一)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項情形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再次申請補助之重要參考,或撤銷、廢止
原核准補助處分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未依本須知各點辦理。
2.違反契約規定。
3.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4.計畫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5.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6.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二)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 受補助案遭撤銷或廢止者,由本局列入紀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