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續使用市有公用土(房)地

本案件需申請人利用下列其中一種憑證加以簽章自然人憑證 ,首次使用,請於線上申辦時依指示安裝 " 安全登入元件" ,並 "安裝登入憑證")
1.申請書。
2.原使用行政契約正本1份。
3.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4.最近1期之房屋稅繳款單收據影本。
5.最近已繳使用費或使用補償金繳款單影本1份。
6.申請人係屬現役軍人,請另檢送證明文件影本,並請提供正本供查驗。
7.申請人之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自住者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身分證影本。但戶籍設於臺北市得免附)。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支票或匯票
一般及網路申辦:60日
本項不適用使用期累計超過10年,依規定應經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續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