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驗報告書2份。
2.建造(雜項)執照正本。
3.監造人現地勘驗報告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
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記錄表各
2份。
4.基地現況實測圖12份(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5.安全圍籬、公共設施現況照片。
6.營造業承攬手冊。
7.交通維持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8.山坡地屬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者,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繳納保證金領取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可申報放驗勘驗。
9.安全措施資料(1.安全措施及支撐圖說、2.安全應力分析(若有基樁需檢討建築師及技師簽章之應力分析及載重資料)、3.鑽探報告書、4.觀測系統及應變計畫、5.地下室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需檢附構台之結構計算式、應力分析、應變計畫)
10.施工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11.相關尺寸、地界、高程檢測符合切結書。
12.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公會審查完成資料(民間工程)或工程主辦機
關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核備函。
13. 建照列管事項(消防審查、汙水排水設計審查、昇降設備審查、營建廢棄
物審查及其他核准資料。)
14.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用印之施工圖。
15.建築線指示圖、複丈成果圖。
16.監造人、專任工程人員以及工地主任現場勘查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