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樣勘驗

請至本處網站線上登打後列印或備妥以下相關文件送本處施工科櫃台辦理
1.勘驗報告書2份。
2.建造(雜項)執照正本。
3.監造人現地勘驗報告表,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承造人及營造業技師施工勘驗報告表,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記錄表各2份。
4.基地現況實測圖12份(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5.安全圍籬、公共設施現況照片。
6.營造業承攬手冊。
7.交通維持計畫(總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8.山坡地屬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者,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繳納保證金領取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可申報放驗勘驗。
9.安全措施資料(1.安全措施及支撐圖說、2.安全應力分析(若有基樁需檢討建築師及技師簽章之應力分析及載重資料)、3.鑽探報告書、4.觀測系統及應變計畫、5.地下室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需檢附構台之結構計算式、應力分析、應變計畫)
10.施工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
11.相關尺寸、地界、高程檢測符合切結書。
12.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公會審查完成資料(民間工程)或工程主辦機關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核備函。
13. 建照列管事項(消防審查、汙水排水設計審查、昇降設備審查、營建廢棄物審查及其他核准資料。)
14.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用印之施工圖。
15.建築線指示圖、複丈成果圖。
16.監造人、專任工程人員以及工地主任現場勘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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