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

1.回收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一式3份):
(1) 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
(2) 回收貯存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
(3) 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變更。
(4) 回收項目、最大貯存量變更。
(5) 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變更。
(6) 貯存方法及設施變更。
(7) 新增從事廢機動車輛拆解行為。
(8) 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申請前項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自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
申請前項第二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回收貯存廠(場)遷移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
2.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一式3份):
(1) 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
(2) 處理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
(3) 處理廠(場)土地面積變更。
(4) 處理項目、最大處理量或輸出處理項目、最大貯存量變更。
(5) 處理流程及設備變更。
(6) 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7) 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變更。
(8) 貯存方法及設施變更。
(9) 廠(場)區配置變更。
申請前項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自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
申請前項第二款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處理廠(場)遷移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2.網路申辦:14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3304
傳真:02-2759766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北區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申請表須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recycle2.epa.gov.tw/)內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