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

1.回收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一式3份):
(1) 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
(2) 回收貯存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
(3) 回收貯存廠(場)土地面積變更
(4) 回收項目、最大貯存量變更
(5) 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變更
(6) 貯存方法及設施變更
(7) 新增從事廢機動車輛拆解行為
(8) 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申請前項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自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申請前項第二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回收貯存廠(場)遷移者,不在此限。申請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
2.處理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變更登記(一式3份):
(1) 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變更
(2) 處理廠(場)地址或地號變更
(3) 處理廠(場)土地面積變更
(4) 處理項目、最大處理量或輸出處理項目、最大貯存量變更
(5) 處理流程及設備變更
(6) 污染防制(治)措施變更
(7) 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變更
(8) 貯存方法及設施變更
(9) 廠(場)區配置變更
申請前項第一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自行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系統更新資料。申請前項第二款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但處理廠(場)遷移者,不在此限。申請前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變更者,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登記機關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14日
2.網路申辦:14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3304
傳真:02-2759766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北區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變更登記申請表須於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cycle2.moenv.gov.tw/)內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