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1.處理業申請登記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其應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設置後,始得進行處理設施建造、裝置,本項申請表(一式3份),內容應包含:
(1)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設置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A.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B.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C.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D.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E.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F.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G.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H.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I.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4)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處理業於設置完成後,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運轉:
(1)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試運轉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試運轉期間、方式、程序、步驟。
B. 試運轉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數量。
C. 試運轉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D. 採樣、檢測計畫。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1)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 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4) 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5)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6)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7)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8)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9)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10) 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30日(需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審核14日)
2.網路申辦:30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資源循環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3304
傳真:02-27597669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北區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登記證申請表須於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https://recycle2.moenv.gov.tw/)內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