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業申請登記分為設置及試運轉二階段;其應先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設置後,始得進行處理設施建造、裝置,本項申請表(一式3份),內容應包含:
(1)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設置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A.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處理量之說明文件
B.處理流程及處理設備之說明文件
C.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最大產出量及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之說明文件
D.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E.處理效能及質量平衡之說明文件
F.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G.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H.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I.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4)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處理業於設置完成後,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送登記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試運轉:
(1)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試運轉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A.試運轉期間、方式、程序、步驟
B.試運轉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數量
C.試運轉後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之種類及最大產出量之說明,與其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方式及委託再利用、再生利用或處理之合約或證明文件
D.採樣、檢測計畫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3.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1) 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 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4) 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5) 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6) 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7) 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8) 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9) 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10) 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