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項申請表(一式3份),內容應包含:
1.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2.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回收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4.分類、壓縮、打包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5.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6.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從事拆解者,應檢附拆解作業流程之說明文件。
7.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8.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9.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10.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廠(場)區尚未清除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11.廠(場)區周圍二公里範圍內之相關位置圖。
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