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表(格式應依環境部規定)。
2.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5.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免)。
6.貯存場或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
7.清除車輛出車、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
8.自律切結聲明。
9.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