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之「清除許可」申請

1.申請表(格式應依環境部規定)。
2.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清除或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5.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及工具購置證明文件(採船舶或航空器者免)。
6.貯存場或轉運站之土地所有權狀、地籍資料、土地清冊及設置計畫書;非自有土地者,並應附土地所有人或管理機關使用同意書 (未設貯存場或轉運站者免)。
7.清除車輛出車、貯存及轉運作業說明。
8.自律切結聲明。
9.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者。

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 ■須繳納規費(如備註2)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 ■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60日
2.網路申辦:60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廢棄物清理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電話:02-27208889轉1765
傳真:02-27206382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北區

1.申請人應備證件之第1至9項應裝訂成冊,並加裝封面,基本份數1份。
2.規費金額詳環境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