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表1份。
2.未能依「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5條規定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者,檢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一式4份(應依規定填寫並簽名蓋章),並依申請表內規定檢具相關附件,分別裝訂於各份申請表內。其相關附件如下: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及聯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以A4紙張黏貼並註明管制編號、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身分證名稱)。
(2)相關證照影本: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如觀光旅館之營業執照、醫院之開業執照。
(3)附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平面配置圖、附近相關位置圖、廢(污)水處理設施流程圖、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及污泥處理設施流程圖(請以A4紙張繪製)。
(4)水質檢測記錄報告書(已於申請前經本局審查認可者免附)。
(5)照片:廢(污)水處理設施全區及各處理設施單元照片,專用電表、累計型流量計、放流口告示牌及技師(視規模)查核背景照片(請以A4紙張黏貼並註明管制編號、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照片名稱)。
(6)污泥清理方式及文件:委託書(清除、處理、其他)、合約書(清除、處理、其他)或廢棄物清除處理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