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登記申請(含變更、補發、換發)

1.共同檢附文件:
(1)申請書(各欄位均應詳加註記;補發及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函)。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4)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5)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2.請依不同申請事由,另檢附下列文件:
(1) 重新登記(含承裝業名稱變更、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者)、換發(證書因破損、污損無法辨識時)、變更(含營業場所遷移、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者):原發給之證書。
(2) 補發(如證書遺失):原申請資料。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如備註3)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6日
2.網路申辦:6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消防法、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作業要點、臺北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登記收費標準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電話:02-27297668轉6156
傳真:02-87802386
地址:11005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4樓

1.應備證件相關注意事項:
(1) 如使用網路申辦時,應將申請書及各附件以彩色圖檔附加於申請案件中,各附件均需加蓋營業場所及負責人印鑑章(印鑑章需與申請營業登記證時相同)。
(2)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A.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各該主管機關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B. 證明文件上需蓋承裝業印鑑,並註記與正本無異。
(3) 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A. 指營業場所之所有權證明,如所有權狀、使用執照等。
B. 營業場所之所有人與負責人姓名不同者,應具所有人之授權書或租賃契約。
C. 營業場所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住址相同時,得免附本證明文件。
(4)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A.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包含正反面影本),應與公司或商業登記相符。
B. 負責人相片:黏貼於申請書上,以供查核。
C. 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未有處撤銷紀錄,且最近一年內未有處廢止紀錄。
D. 負責人若使用自然人憑證,經簽章確認後,免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5) 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
A. 技術士數量眾多者應檢附電子檔名冊。
B. 技術士身分證及技術士證影本。依名冊所列順序排放,以利核對。
C. 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技術士須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承裝業。
D. 逾期者另檢附複訓證明。
2.民眾可透過網路申請及付費,經審核通過,承裝業營業登記證書即可郵寄給民眾,不需親臨櫃臺領取。
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登記費用:營業登記費為新臺幣1,000元、變更登記費為新臺幣500元、登記證書換發、補發費為新臺幣200元。
4.申請登記: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應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且應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另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承裝業有名稱變更、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者,應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其原領取之證書應繳回註銷。
5.申請變更: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營業場所遷移、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6.補發、換發申請: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前項證書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負責人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