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檢附文件:
(1)申請書(各欄位均應詳加註記;補發及換發申請,應檢附申請函)。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4)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5)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2.請依不同申請事由,另檢附下列文件:
(1) 重新登記(含承裝業名稱變更、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者)、換發(證書因破損、污損無法辨識時)、變更(含營業場所遷移、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者):原發給之證書。
(2) 補發(如證書遺失):原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