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或任期中補選應檢附文件(申請書1份,其他文件
1式3份)
(1)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或任期中補選申請書。
(2)改選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或補選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3)推選董事長會議及簽到表(任期中補選者免附)。
A.董事名冊暨印鑑清冊/監察人名冊暨印鑑清冊(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B.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C.願任董事同意書、願任監察人同意書(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D.董事具文化藝術經驗之證明文件(須達全體董事五分之一)。
E.所有董事切結書(切結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者未超過董事總
人數三分之一)、所有監察人切結書(切結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
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無設置監察者免附)。
F.董事與監察人(無設置監察人者免附)為現職公務人員或教育人員者之服務機
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同意書。
(4)董事/監察人辭任書(辦理任期中補選者需檢附)。
(5)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2.申請變更登記財產應檢附文件(申請書1份,其他文件1式3份)
(1)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登記財產變更申請書。
(2)登記財產變更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3)財產總清冊與財產證明文件。
(4)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
3.申請變更捐助章程應檢附文件(申請書1份,其他文件1式3份)
(1)臺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捐助章程變更申請書。
(2)捐助章程變更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3)原捐助章程。
(4)新捐助章程。
(5)捐助章程對照表。
(6)變更事務所會址、設立分事務所會址證明文件(如所有權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文件、租約或借用人同意書等,非變更事務所會址、設立分事務所會址免附)。
(7)申請代理人委任書(無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