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文化類財團法人變更,應由董事長或代理人備妥變更所需文件,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申請變更許可通過後,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2.本市文化類財團法人變更許可之申請,依下列原則審查:
(1)變更文件完整性(是否遺漏缺件)。
(2)變更文件正確性(文件載明日期、資料是否正確)。
3.本市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變更許可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15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函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
4.所有申請文件均需一式三份(除申請書1份)並逐頁用印後,紙本寄送至局審核。
5.無設置監察人者免附監察人申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