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說明:
1.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含幼兒詳細記事(必備)。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未逾下次評估日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影本(或申請日起算一年內)或申請日起算半年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影本(須提供至少一項)。
3.聽障幼兒須提供半年內區域級以上醫院(地區教學醫院)或聽障資源中心之裸耳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已配戴助聽輔具者,請一併檢附配戴助聽輔具後之聽力檢查結果及聽力圖;視障幼兒須提供半年內區域級以上醫院(地區教學醫院)之視覺相關診斷證明;曾接受功能性視覺評估者,請一併檢附視覺評估報告書;持有重大傷病證明文件或需侵入性醫療(特殊)照護幼兒:視其特殊生理需求,務請提供3個月內具生理照護或學校活動指引醫囑之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