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申請設立

※請檢附以下所列文件一式5份:
1.申請書。
2.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3.中心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
4.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5.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與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與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註:土地分區使用證明、建築改良物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執照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資料,屬臺北市轄區者得免檢附。)
6.財產清冊及經費來源。
7.預算表: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預算。
8.組織表、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
9.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
10.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11.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12.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附法人或團體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或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課後照顧中心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