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含分班)

1.私人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第1類)
(1)申請書。
(2)設園計畫書。
(3)負責人(代表人或董事長,詳見備註1)、園長之履歷表、身分證影本、切結書及園長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負責人(代表人或董事長)印鑑證明、無刑事紀錄證明。
(4)教職員工名冊、切結書、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5)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詳見備註2。
(6)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詳見備註3。
(7)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8)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2.私人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第2類)
(1)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
(2)捐助章程影本(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代表人簡歷表(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5)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6)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7)財團法人及董事之印鑑證明。
(8)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9)設立分班者需再檢附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
3.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第3類)
(1)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
(2)法人章程影本(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
(3)代表人簡歷表(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4)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董事或理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或理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6)法人及董事或理事之印鑑證明。
(7)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幼兒園設立分班)之紀錄。
4.人民團體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私立學校設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第4類):
(1)人民團體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
A.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
B.人民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C.團體章程影本(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
D.代表人簡歷表(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E.理事、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或監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F.團體及理事、監事之印鑑證明。
H.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幼兒園設立分班)之紀錄。
(2)私立學校設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
A.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第2項文件)。
B.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C.設立分班者需再檢附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
免繳納規費
一般申辦(非網路):48日
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電話: 02-27208889轉1087、6381-6383、6388、6389
傳真:02-27593369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西北區

1. 如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2. 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並按照核准圖說繪製A3簡圖,應註明面積尺碼及室別使用名稱。
3. 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4. 人民團體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須檢附:
(1)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
(2)人民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團體章程影本(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
(4)代表人簡歷表(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5)理事、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或監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6)團體及理事、監事之印鑑證明。
(7)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幼兒園設立分班)之紀錄。
5. 私立學校設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須檢附:
(1)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第2項文件)。
(2)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3)設立分班者需再檢附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