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負責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得以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代之。
2. 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並按照核准圖說繪製A3簡圖,應註明面積尺碼及室別使用名稱。
3. 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經公證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4. 人民團體設立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須檢附:
(1)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
(2)人民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團體章程影本(章程內容應載明辦理幼兒園事項)。
(4)代表人簡歷表(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5)理事、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理事或監事為外國人者,應檢具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6)團體及理事、監事之印鑑證明。
(7)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附設幼兒園(幼兒園設立分班)之紀錄。
5. 私立學校設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須檢附:
(1)同第1類第1項至第8項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第2項文件)。
(2)學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之證明文件(設立分班者得免附)。
(3)設立分班者需再檢附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