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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調解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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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1.當事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有關聲請調解資料
3.當事人本人印章(未攜帶者得以簽名為之)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繳費方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15日。
2.網路申辦:15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法規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
承辦單位
本市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備註
1.網路或電話係屬預約性質,正式受理仍須親自或郵寄相關佐證之資料及證件始可辦理後續作業。
2.另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
3.委託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委託人、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
5.調解成立後調解書須送法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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