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申請暫緩徵兵處理應檢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及下列各款證明文件之一:
1.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申請者,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同意投資函、投資額審定函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核准設立公司函及登記事項表)。
2.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申請者,除前款所附證明文件外,另須檢附在職證明(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或勞動部聘僱許可函(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者)。
3.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申請者,檢附銀行主管機關證明。
4.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4款申請者,檢附外交部或僑務委員會證明。
5.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5款申請者,檢附司法機關證明。
6.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