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新設登記

1.公司合併新設登記申請書1份。
2.公司章程影本。
3.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4.股東會議事錄影本(檢附各消滅公司資料)。
5.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含新設及各消滅公司資料)。
6.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7.合併契約影本。
8.發起人名冊影本(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送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發起人名冊)。
9.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3.設立登記表2份。
14.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
15.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4)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5)設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 ■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抬頭請註明「臺北市商業處」)□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11日
2.網路申辦:11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02-27208889轉6485、6491
傳真:02-27228444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1.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