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新設登記

• 線上申請作業請至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
• 經濟部公司登記線上申辦系統必須先辦妥「工商憑證IC卡」。
• 「工商憑證IC卡」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申請(網址:https://moeacaweb.nat.gov.tw/MoeaeeWeb/apply/apply_1_1.aspx) 。
• 公司所送之申請書件,得以經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並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公司及商業設立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址 https://onestop.nat.gov.tw)。公司依網路傳輸方式申請登記後,如改以書面方式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先以經電子簽章之方式提出轉換申請。前項電子簽章,公司限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工商憑證為之,自然人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首次使用,請於線上申辦時依指示安裝 " 安全登入元件" ,並 "安裝登入憑證",請至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站下載軟體憑證。
線上申辦需申請人利用下列其中一種憑證加以簽章。
• 工商憑證。
• 以工商憑證授權員工為授權管理者,由該授權管理者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
• 委託辦理,由代理人(律師或會計師)使用自然人憑證簽章並檢附委託書辦理,或代理人授權事務所內部員工為授權管理者,由該授權管理者之自然人憑證並檢附委託書辦理。

公司登記紙本送件臨櫃繳費及網路繳費方式
• 臨櫃申請:現金、悠遊卡、信用卡或使用pay.taipei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臺)。
• 線上申請:網路金融帳戶、晶片金融卡、信用卡、Pay.taipei(智慧支付平臺)。

※線上繳費網址
• 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onestop.nat.gov.tw/oss/ossWeb/OnlinePay/initPage.do;jsessionid=8363BC7DCEC31974D0C1636289487F08
• Pay.taipei、ATM、網路ATM轉帳
http://www.tcoocweb.gov.taipei/PeopleApply/PayForm

1.公司合併新設登記申請書1份。
2.公司章程影本。
3.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4.股東會議事錄影本(檢附各消滅公司資料)。
5.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含新設及各消滅公司資料)。
6.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7.合併契約影本。
8.發起人名冊影本(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送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發起人名冊)。
9.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3.設立登記表2份。
14.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
15.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4)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5)設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 ■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抬頭請註明「臺北市商業處」)□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11日
2.網路申辦:11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商業處登記服務科
電話:02-27208889轉6485、6491
傳真:02-27228444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北區
*服務櫃檯作業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17:00後不受理隨到隨辦。
*電話諮詢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至17:30(中午不休息)。

1.申請書件應填列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編號。
2.營業項目登記如有「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第5點所規範之項目者,將主動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聯合協助查詢營業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相關規定,俾使申請人瞭解其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法令規定,如不符規定本處先掣函宣導,建議另擇其他合法營業場所營業。
3.營業項目為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或三溫暖業等8種行業申請設立時,營業場所應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處商業管理科申請許可。
4.營業項目為電子遊戲場業、資訊休閒業申請設立時,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5.退還規費如以銀行轉帳方式辦理,請於申請書詳填銀行(郵局)分行(支局)名稱、帳號並檢附清晰之存摺影本,轉帳匯費新臺幣30元自所退還規費中扣除。
6.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原核備之印鑑章,亦可自行下載公司登記自取案件收據填妥資料並鈐蓋印鑑,如委託代理人(律師、會計師)申請者應攜代理人(律師、會計師)印章,領件者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商業處櫃檯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登記機關查驗後領件。
(1)未依上述事項辦理者,恕不受理領件。
(2)得併案申請影印本次登記事項相關資料。
(3)自取案件請於核准日後5日內領件,逾期逕付郵寄。

公司登記申請案件pay.taipei、ATM、網路ATM轉帳或7-11 ibon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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