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合併新設登記申請書1份。
2.公司章程影本。
3.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4.股東會議事錄影本(檢附各消滅公司資料)。
5.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含新設及各消滅公司資料)。
6.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7.合併契約影本。
8.發起人名冊影本(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送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發起人名冊)。
9.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董監事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12.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3.設立登記表2份。
14.規費(按其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4,000元1元計算,未增資者或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
15.其他應注意事項:
(1)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2)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3)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應加附委託書1份。
(4)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5)設立登記表應使用主管機關所定之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