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其公司或商業之名稱及營業項目,應列明為電子遊戲場業。前項名稱規定,於公司或商業申請增加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時亦適用之。
2.第4項證明文件請分別逕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電話02-27208889轉6171)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電話02-27208889轉8387)申請核發。
3.請至商業處總收文送件或郵寄申請(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
4.自取案件時須攜帶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印鑑章;如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5.申請案應符合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