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辦理。
2.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7條四、觀光旅館審查費:
(1)籌設客房100間以下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3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6,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變更時,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6,000元。超過100間時,每增加100間需增收新臺幣3,000元,餘數未滿100間者,以100間計。
(2)營業中之觀光旅館變更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均為新臺幣6,000元。但客房房型調整未涉用途變更者免收。
3. 登記於本市之公司得免附公司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