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地勘查需半天(已經籌設許可之公司不需再勘查)。
2.規費:
(1)藥商、藥局執照規費:新臺幣1,000元。
(2)醫療器材商執照規費:申請登記:新臺幣1,500元、登記事項變更:新臺幣1,000元。
(3)藥事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臺幣300元。
3.藥商、醫療器材商設於醫院內必須不影響醫院作業及醫療服務品質。
4.為免商號名稱重複,請先向商業主管機關申請名稱預查。
5.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聘僱技術人員,技術人員資格請參照「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6.請先行檢視機構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第7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是否符合建築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管理工程處)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請洽地政局。(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3180062)
(4)房屋違建、增建、花台、陽台、平台、露台、騎樓、天井、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為機構面積使用。
(5)面積未達500㎡,如有公共安全疑慮等或申請使用面積無法由衛生局判定不得占用之相對位置及面積等之情形,需會同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消防局現場會勘。
(6)建築物室內辦理裝修,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建築管理工程處)
7.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謄本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則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謄本影本(76年以前建築物請附最近1年房屋稅單、合約證明等)。
8. 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得以受僱公司開立之證明文件【如服務證明書(記載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等)、維修單等】作為佐證資料。
9.領有衛生局核發之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者,換領中藥藥商許可證時,需檢具中藥事實證明書及修習中藥課程證明【中藥概論18小時、本草18小時、中藥炮製36小時、生藥學72小時及藥事法規18小時】,向衛生局申請於「原商號及地址」,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者。
10. 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辦公室型態者請附以下資料:
(1)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
A. 平面配置圖請標示辦公處所格局、空間用途、出入口及設備陳列等之簡單位置圖樣標示。
B. 若位於大樓內者需另檢附該樓層之平面圖,若同址設有其他公司/機構,需於樓層平面圖註明申請機構所屬範圍。
(2) 營業場所照片包含:外觀全棟全景、招牌、門牌、內部配置樣態(多角度拍攝):彩色清晰照片須與平面配置圖對應並說明(見書表下載-醫材商辦公室參考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