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證明書核發

1.申請書1份。
2.自任耕作切結書1份。
3.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
4.經公證之土地分管證明書(單獨持有土地免附)。
5.確無自用農舍、自切結日起往前五年內亦未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切結書。
6.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
7.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內每年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或農民健康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證明文件。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審查費每案新臺幣5000元)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超商繳費、悠遊卡)

1.一般申辦(非網路):30日
2.網路申辦:30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10日(可網路申辦)、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電話:02-27208889轉6596
傳真:02-27596010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本案視個案須會外機關審查:
1.申請基地地目為「林」或「空白」,需會大地工程處查詢是否屬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林地,如屬林地依森林法第5條規定,僅供造林使用。
2.89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訂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經地政局查復屬依法被徵收後,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30起或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於同一直轄市內重新購置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
3.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經建築管理工程處查復,如5年內曾取得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不得核發農舍申請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