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書。
2. 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設置許可函影本1份(加蓋與正本相符)。
3. 消防局同意函影本1份(加蓋與正本相符)。
4. 環保局核發之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同意備查函。(設置地上油槽之自用加儲油設施及自用加儲氣設施免附)
5. 勞動檢查機構核發之高壓槽體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及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合格函各1份。(自用加儲油設施免附)
6. 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影本1份。(非屬雜項工作物免附)
7. 主管機關核覆之所有函件影本1份。
8. 該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平面配置竣工圖正本或影本2份。(經地方政府核章並註明各加油機型式、數量及用油種類)(非屬雜項工作物免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