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告審查費
(1)藥品:
A.廣告申請案新臺幣6,000元/件。
B.展期申請案新臺幣2,200元/件。
C.核定表遺失補發新臺幣1,700元/件。
(2)醫療器材:
A.廣告申請案新臺幣10,000元/件。
B.展期申請案新臺幣5,000元/件。
C.核定表遺失補發新臺幣2,500元/件。
2.申辦注意事項
(1)書面申辦案件,應採書面申辦方式辦理展期手續;採網路申辦核准案件,應採網路申辦方式辦理展期手續。
(2)網路申辦:
A. 使用網路申請之條件
持有臺北市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
B. 請登入臺北市政府藥品、醫療器材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https://mc.health.gov.tw/Company/Company_login.aspx。
C. 資料統一以PDF掃瞄(有公司大、小章之文件需採彩色掃瞄),檔案資料務必清晰可辨。
D. 上傳資料之檔案名稱不可使用空格或任何符號。
E. 核准案到期日前30天內完成網路申辦展期手續
F. 申請時,若已完成繳費手續,請將繳款單繳費收據傳真(2728-7075)或E-mail給系統公用信箱(drugapply@gov.taipei),並確認是否確實收到,申辦作業期限以本局收到繳費證明隔日起算。
G. 取得線上申請之廣告字號後,應待系統上傳廣告核定表及核定之廣告版面,方能使用。
3.送審資料注意事項
(1)廣告部分
A. 申請核定表應與廣告文案裝訂成冊,1式2份一起送審。
B. 同一份申請核定表
a.最多申請10項產品廣告,廣告文案與版面各15頁內為限。
b.廣告類別需求:由申請者自行決定,惟經核准後之廣告類別,不得隨意變更登載或刊播方式。
c.經核准之廣告產品,應同時進行登載、刊播,不得隨意切割刊播。
C. 電視廣播:應以連續播放畫面設計九宮格,分鏡圖及旁白腳本之文稿內容需與畫面同步,且需註明播放秒數。
D. 電臺廣播:應提出廣播稿,且需註明秒數。
(2)文案部分:請備齊廣告內容文字稿及廣告刊登版面,文字字體需以12號字、行距為1.5倍行高、邊界為上、下、左、右均為2公分,且字體清晰。
(3)仿單:藥品、醫療器材需檢附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完整內容的仿單標籤粘貼表,字體需清晰可辨(重疊部分需翻開影印)。
4.其他
(1)倘藥品、醫療器材許可證持有廠商轉移,則原藥品、醫療器材廣告不符合展期申請資格,請以新案申請。
(2)藥品、醫療器材廣告有效期間屆滿,仍須繼續刊播者,請於期滿前1個月內提出展期申請。
(3)為確保申請廣告之權益,即將到期之藥品、醫療器材許可證展延作業應於申請廣告字號展延前完成。
(4)附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並請勿裝訂:
A.第1項申請產品之許可證。
B.第1項申請產品之仿單標籤粘貼表(其他品項以此類推排列)。
C.臺北市販賣/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5.線上申請者,若應備證件為「正本」,請以拍照或彩色掃描上傳,以電子檔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