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階段:
(1)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建造或改造申請:
A.申請書1份(正本)。
B.申請施設位置標示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影本)。
C.建造物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及其周圍之地形圖(比例尺不得 小於1/2500) (影本)。
D.建造物使用範圍之土地所有人之同意書(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併檢附土地所有人授權書);於河川區域、海堤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者,另應取得其管理機關許可使用之證明文件(正本)。
E.計畫說明書及建造物設計圖樣(正本)。
(2)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建造變更申請:
A.變更申請函(正本)
B.變更設計圖樣及說明書(正本)。
(3)抽汲地下水水利建造物拆除申請:
A.申請書1份。(正本)。
B.申請拆除位置標示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影本)。
C.拆除計畫書,內含拆除建造物之相關書圖、施工程序與方法(正本)。
D.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水利主管機關者,應檢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拆除建造物之證明文件(正本)。
E.建造物原核准建造證明文件,但本要點實施前已建造者,得免附(影
本)。
F.其他主管機關認定需檢附之相關文件(影本)。
2.第二階段:開工申報函(正本)。
3.第三階段:竣工申報函(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