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販賣業藥商、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藥局登錄及變更申請書1份
2. 營業場所地址及設備簡圖1份(申請販賣業醫療器材商,型態:辦公室者,請併附備註7資料)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加蓋公司大小章)
4.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影本1份
5. 「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審查核定影本1份
6. 新設立公司組織之藥商、醫療器材商附公司章程,既有之公司增加營業項目者附修正後之公司組織章程(或附股東同意書/相關會議記錄影本)1份
7. 中、西藥販賣業者應同時辦理藥師(藥劑生)執業登記,藥師(藥劑生)應親至現場
8.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或藥劑生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者,應附修習中藥課程達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藥師:16學分;藥劑生:144小時)。【若證書背面左上角蓋有修習中藥學分關防或證書背面蓋有已修習中藥課程16學分戳章則免附】
9. 中醫師擔任中藥管理人(中醫師應親至現場):
(1)中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公會會員證明文件正本1份
10. 從事輸入或維修之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應辦理技術人員登記: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2)畢業證書正、反面影本1份
(3)在職證明文件正本1份
(4)從事相關業務佐證文件1份(備註6)
(5)輸入技術人員應備最近5年內至少20小時以上教育訓練佐證資料影本1份
(6)上述文件(2、4、5)應符合「醫療器材技術人員管理辦法」規定
11. 中藥販賣業者需附【遵守野生動物保育切結書】1份
12. 藥商、醫療器材商設於特定用地(如:醫院、學校、市場、捷運站、車站等),應附該管理單位之同意書正本1份
13. 委託辦理者:委託書1份(請書明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