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如該文化資產為共有物,應依規定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如該文化資產現有住戶者,並應事先徵得其同意。)
2. 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財務狀況資料,如年度收支狀況、派下員會議紀錄中有關財務之說明或納稅證明等相關文件。
3. 管理維護計畫。
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 補助項目及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1) 申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經費者(資本門):
A. 書函。
B. 申請表。
C. 計畫目的(簡述現況、修復及再利用對策)、內容(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重點內容)。
D. 計畫期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辦理期程表或甘特圖,應考量行政、協調、審查等作業所需時間)、執行方式(自辦、委辦、統包等)。
E. 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F. 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索引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圖等)、預算書(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及數量計算等)及施工規範等資料。
G. 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H. 歷年受補助情形。
I. 其他。
(2) 申請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
A. 書函。
B. 申請表。
C. 計畫目的、內容。
D. 期程、執行方式。
E. 預算明細總表(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F. 預計計畫成果。
G. 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H. 歷年受補助情形。
I.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