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所有文件應合併裝訂成冊,一式十份(或電子檔光碟)。計畫書格式應以A4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方式,且不超過五十頁為原則,另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
(一) 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經費者(資本門):
1. 書函(詳附件一)。
2. 申請表(詳附件二)。
3. 計畫目的(簡述現況、修復及再利用對策)、內容(修復及再利用工程重點內容)。
4. 計畫期程(修復及再利用工程辦理期程表或甘特圖,應考量行政、協調、審查等作業所需時間)、執行方式(自辦、委辦、統包等)。
5. 預算明細總表(詳附件三,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6. 計畫發包之工程圖說(索引圖、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圖等)、預算書(總表、詳細表、單價分析表及數量計算等)及施工規範等資料。
7. 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8. 歷年受補助情形。
9. 其他。
(二) 管理維護及活化利用計畫者(經常門):
1. 書函(詳附件一)。
2. 申請表(詳附件二)。
3. 計畫目的、內容。
4. 期程、執行方式。
5. 預算明細總表(詳附件三,須註明自籌款之比例、經費來源、支用分配,如獲其他機關團體補助或尚在申請中,亦請一併註明)。
6. 預計計畫成果。
7. 申請人之財務狀況。
8. 歷年受補助情形。
9.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