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項目補助對象如下:
(1)本市未滿70歲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資格之老人。
(2)其他符合下列3項規定之老人:
A.年滿65歲之老人或年滿55歲之原住民,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
B.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C.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
2.因綜合所得核定稅率達20%或未實際居住本市而不符資格者,可於資格符合後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自申請當月補助。
3.市民提出申請前,可先電洽本局確認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