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委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審核,本項申請請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2.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書1份。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時,應檢具相關法人證明文件,替代前開自然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4.申請人無法出席領勘時,代理人應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5.申請時應繳交審核費。
6.位置圖(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明確標示於地籍圖,並簽名或蓋章)。
7.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有其他共有人,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同意人身分證影本。
8.其他相關文件(社子島地區土地重測時資料及59年前土地手抄本)。
9.第一筆地號新臺幣500元、第二筆以後每筆新臺幣300元,同一申請案要求核發多筆證明書時,每增加一份以新臺幣10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