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委由本市各區公所受理、審核,本項申請請洽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2.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書1份。
3.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時,應檢具相關法人證明文件,替代前開自然人應檢附之身分證明文件。
4.申請人無法出席領勘時,代理人應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5.位置圖(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明確標示於地籍圖,並簽名或蓋章)。
6.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或有其他共有人,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同意人身分證影本。
7.其他相關文件(社子島地區土地重測時資料及59年前土地手抄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第一筆地號新臺幣500元、第二筆以後每筆新臺幣300元,同一申請案要求核發多筆證明書時,每增加一份以新臺幣100元計算)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44日(都市發展局:14日)
2.網路申辦:44日(都市發展局:14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
電話:02-27208889轉6583
傳真:02-27596010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可由申請人提供相關地段地號資料,由本局透過網路逕向主管機關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