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

1.變更設置人名稱及地址應檢附:
(1)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2)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3)公司登記事項表1份。
2.變更供電用途、發電容量、發電方式、原動機、發電機、發電設備之線路者應檢附:
(1)自用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2)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3)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表1份。
(4)內線圖1份。(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載明發電所內全部接線方式。)
(5)線路分佈圖1份。(應註明發電所、配電所與配電所變電設備之位置、容量及各段線路之電壓與所用導線。)
3.變更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應檢附:
(1)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請在「其他」欄內註明變更技術員姓名)
(2)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3)新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學歷證件及經歷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4)新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身分證影本1份及照片3張。
4.至本局領件並繳納變更登記費。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登記費新臺幣5萬元、2000瓩以上未滿十萬瓩登記費新臺幣25000元、在500瓩以上未滿2000瓩登記費新臺幣2000元、未滿500瓩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待核准後繳納)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網路繳款:
■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
非網路繳款:
■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

1.一般申辦(非網路):
(1)ㄧ般案件:7日
(2)特殊案件:17日
2.網路申辦:(1)ㄧ般案件:7日(2)特殊案件:17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2個月(60日)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1307
傳真:02-2345393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處理時限17日。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