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

1.變更設置人名稱及地址應檢附:
(1)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2)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3)公司登記事項表1份。
2.變更供電用途、發電容量、發電方式、原動機、發電機、發電設備之線路者應檢附:
(1)自用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
(2)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3)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表1份。
(4)內線圖1份。(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載明發電所內全部接線方式。)
(5)線路分佈圖1份。(應註明發電所、配電所與配電所變電設備之位置、容量及各段線路之電壓與所用導線。)
3.變更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應檢附:
(1)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1份。(請在「其他」欄內註明變更技術員姓名)
(2)原領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正本。
(3)新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學歷證件及經歷證明文件正、影本各1份。
(4)新僱主任技術員或技術員身分證影本1份及照片3張。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非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待核准後繳納)(費用詳見備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 一般申辦(非網路):
(1)ㄧ般案件:7日
(2)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17日
2.網路申辦:□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1)ㄧ般案件:7日
(2)特殊案件:通知公司(商業)申復技術人員是否離職17日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53日

自用發電設備管理規則、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產業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電話:02-27208889轉1307
傳真:02-23453938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北區

1.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登記費新臺幣5萬元、2000瓩以上未滿十萬瓩登記費新臺幣25000元、在500瓩以上未滿2000瓩登記費新臺幣2000元、未滿500瓩登記費新臺幣1000元。
2.使用網路申辦者,應備證件為影本者,上傳掃描檔;若為正本者則請郵寄至本局公用事業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