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原住民族合作社及事業體發展補助

1.戶籍資料由本會透過政府資料整合平臺查詢。
2.原住民族合作社:社址設於本市並向本府社會局依法登記有案之合作社及經營業務以合作社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為限方能申請。
3.原住民族事業體:於本市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且實際營運,其代表人設籍本市且具原住民族身分者方能申請。
4.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期間,以受理申請當年度支用單據為限,逾期提出申請者,當年度不予受理。
5.相關文件彙整後,上網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申請,並於3日內將「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統一發票章)」以郵寄或親送方式送至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