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1.申請書1份(須本人簽名或蓋章)
2.家庭應計算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包括本人及配偶、(養)父母、(養)子女、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委任他人代為申請或代填申請書,請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1面下方)(備註1)
4.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文件:
(1)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如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
(2)外籍或大陸地區人士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附中譯本並須經相關公證、驗證程序)或有效期限居留證影本
(3)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5)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7)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8)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9)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
(10)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11)其他: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影本、離職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津貼證明、求職證明及就業媒合介紹卡等影本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郵寄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
■免繳納規費□須繳納規費
□提供網路繳費方式□提供非網路繳費方式

1.一般申辦(非網路):53日
2.網路申辦:53日(區公所9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請釋或會外機關(個案性)增加時限:無

國民年金法、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臺北市政府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審核作業規定
1.各項資料填寫無誤後,申請人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2.申請日以申請人備齊所有證件後起算。
3.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請參考本府社會局網站 (https://dosw.gov.taipei/)/社會救助/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
4.查稅44日,原因為衛生福利部統一協查財稅需時30日,惟財稅資料申請查調後,如列計人口有被申報所得稅扶養親屬,則需再增加第2次查調該申報人財稅之情況,需時14日。
5.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第1項第1款,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核算。
6.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