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

1.申請書1份(須本人簽名或蓋章)
2.家庭應計算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包括本人及配偶、(養)父母、(養)子女、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申請人本人辦理請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歸還;委託他人辦理,請帶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申請書第1面下方)
4.全家人口相關證明文件:
(1)現有實際工作者檢附服務單位開具之最近3個月內薪資證明影本(如未附薪資證明者,工作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規定計算。)
(2)外籍或大陸地區人士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須附中譯本並須經相關公證、驗證程序)或有效期限居留證影本
(3)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應檢附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之證明影本
(5)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6)在學並領有公費者應檢附在學及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7)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8)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9)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影本
(10)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11)其他: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勞工保險年金給付/國民年金保險年金給付/退休金(俸)/遺屬撫恤金等定期給付相關證明影本、離職證明、參加職訓及請領職訓津貼證明、求職證明及就業媒合介紹卡等影本

郵寄申辦、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網路申辦(全程式)、跨區收件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1.一般申辦(非網路):53日
2.網路申辦:53日(區公所9日)■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無

1. 申請日以申請人備齊所有證件後起算。
2.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申辦保險費補助之標準,請參考本府社會局網站(https://dosw.gov.taipei/)/社會救助/國民年金保費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
3. 查稅44日,原因為衛生福利部統一協查財稅需時30日,惟財稅資料申請查調後,如列計人口有被申報所得稅扶養親屬,則需再增加第2次查調該申報人財稅之情況,需時14日。
4. 依社會救助法第5之1條第1項第1款,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工作收入依基本工資核算。
5. 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